管理办法:
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管理和维护,保障交通顺畅和人身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电力,通讯,热力,自来水(含消防供水),排水和其他各种地下设施检查井,阀门井,消火栓,雨水井等(以下简称检查井)井体,井盖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地下设施检查井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检查井按照其权属,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对公共场所范围内的检查井,属于公共场所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属于其他管理单位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协助看管,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权属单位报告.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其检查井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更新,新建的检查井井盖及井箅子必须使用非金属材料,并附设行业或专业标志.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井盖设施应完好无翻盖,井体顶面与周围路面要齐平,相对高差要符合有关行业技术规范,确保行人,车辆通过时无响动,不移位,不损坏.
第六条 要严格执行检查井验收制度,工程建设单位对检查井要与主体工程一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报送相关档案资料.
第七条 市,区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监督,发现井盖设施丢失,损坏或接到井盖排险信息后,应及时到达现场设立警示标志,并责令井盖权属单位补装,更换.